在今日,知名导演陈凯歌拒绝道歉一事登上热搜从而引起大家的注意,而对于此事不太了解的吃瓜网友或者会问陈凯歌要向谁道歉、他做了什么、又是为什么拒绝道歉?这三个都是比较关键的问题了,那么,在接下来,便简单的了解下此事的前因后果吧。
陈凯歌拒绝道歉
据了解到,陈凯歌《我的青春回忆录》中涉诽谤他人,虽然之前经过法院认定,却是存在诽谤他人行为,但是陈凯歌并未在规定时间内道歉。然后在2019年1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法制日报》刊登一则公告:原告邱路光与被告陈凯歌名誉权纠纷一案,因陈凯歌拒绝履行判决中书面道歉一项,本院现将判决书的部分内容刊登。
院判决认为,名誉,指社会对特定人的品行、道德、才干和情操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对其名誉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也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隐私,通常是指个人的私生活,包括个人生活和行为上所不愿公开的一切秘密。
陈凯歌拒绝道歉原因
庭审中,陈凯歌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实际放弃了答辩的权利。被告陈凯歌在不能证实自己所描述情节真实性的前提下,杜撰的原告邱路光与女护士接触、私逃后又被抓回的经过,甚至被开除党籍军籍和判处刑罚的内容,具有诽谤、贬损原告邱路光人格、披露他人隐私的过错,在一定范围内势必造成原告邱路光社会评价的降低,被告陈凯歌应承担相应的侵犯原告邱路光名誉权的侵权责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陈凯歌在《法制日报》、《北京晚报》、《作家文摘》向原告邱路光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道歉信的具体内容由本院审核。
判决同时显示,“如被告陈凯歌到期不履行,由本院将本判决书主文通过上述媒体发布,相应费用由被告陈凯歌负担。”
据了解,陈凯歌的这本书《我的青春回忆录》是他自传的第一部,从他1965年13岁考上北京四中时写起,直至1971年在云南建设兵团结束插队生活时止,这是陈凯歌直面他的少年时代的遭遇。他敢于面对,勇于审视自己,并承认曾经犯过的错误,可见的陈凯歌是个能屈能伸的人,而如今《我的青春回忆录》 被指侵权,他却拒绝向当事人邱路光的道歉,真是让人摸不透啊!但也有网友说“可能是错过在规定时间道歉,为什么标题带有拒绝道歉了。经本人证实拒绝道歉?”“ 我们不知道事情的过程~所以也不要妄自下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