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报报道 因26岁创办科技公司的经历遭到媒体质疑,台湾歌手林志颖以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将刊发、转载以及撰写相关文章的作者共同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连续五次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万元。昨天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曾经入股创业
林志颖诉称,他是中国台湾地区著名演员、歌手和赛车手。今年2月8日,他获知西安华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在其下辖网站华商网发
布了一篇名为《林志颖再曝谎言 科技公司董事身份也是造假》的失实文章,该文章一经发布便被频繁转载,很长时间居于林志颖百度新闻搜索结果的第一位,给他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伤害。
林志颖称,该文章转引自《电脑报》,原标题是《林志颖:科技达人还是科技“盲人”》,作者是《电脑报》的记者黄某,在明显位置标注有“掺水的科技达人”、“子虚乌有的操作系统”等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诱导性标题内容,甚至将与林志颖没有任何关联的“新网资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描述为是其26岁创办的。今年2月10日,第5期《电脑报》再度发布了《林志颖再调查:科技公司真假董事之谜》的文章,并通过捏造诱导性标题的方式贬损林志颖名誉。
林志颖称他曾于26岁以董事名义创办英威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然而三被告罔顾事实,竟通过捏造新闻报道的方式对原告进行诋毁。虚假报道发布后,被诸多不明真相的媒体频繁转载,包括原告粉丝在内的众多浏览者对原告产生了严重的质疑,构成对他名誉权的严重侵害。
被告:现在并非董事
庭审中,林志颖的律师当庭提交台湾方面出具的一份资料,证明林志颖26岁即2000年时确实创办了英威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且是最大股东。该经历被收录到原告公开发布的个人履历中。
《电脑报》认为,其报道客观公正,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得出林志颖现在并非董事身份的结论,至于以前是不是,必须是利害当事人才能查询,且文章也未排除其是名誉董事等可能性。此外,文章结尾也未得出其董事身份是虚假的结论。代理人认为,整篇文章是对林志颖履历中的疑点进行调查求证,是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作为公众人物,对新闻报道最基本的调查和质疑都不能容忍,那么我们只能说很遗憾。”
华商网愿意道歉,但拒绝赔偿。其代理人表示,转载行为并不违法。此外,文章涉案公司在台湾注册,非利害关系人无法核实,且他们已及时删除了文章。此案将由法院继续审理。
来源:北京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