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1日,在会同县广坪镇怀化村发生一起悲剧,当天有名李姓男子在烧蜂窝时遭野蜂蛰死,而他的同伴蒋某和杨某有幸逃过一劫,但他们作为受益人,法院依法判处他们各补偿死者家庭6万元。
男子烧蜂窝时遭野蜂蜇死
男子烧蜂窝时遭野蜂蛰死可谓真的是不幸,那么此事的具体经过是怎样的呢?原来,在事发当天下午4时许,30岁的村民李某不忍再次拒绝同村村民蒋某和杨某的邀约便答应与他们一起去烧蜂窝,随后他们一行3人来到了村小学附近的枫树下用事先备好的汽油、棉布、网袋等工具准备烧蜂窝。
男子烧蜂窝时遭野蜂蜇
但令人万没想到的是,在李某刚上树不久便惊动了野蜂并遭到野蜂的强烈攻击,致使身上多处受伤且蜇伤的程度也较为深,没法下树,蒋某和杨某便赶紧拨打了120和119电话求助,会同县公安局消防大队立即派员赶到现场将李某从树上救下,并送至会同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
蜂窝
但遗憾的是,李某最终不幸身亡。医院出具的文书显示,李某因毒蜂蜇伤后致过敏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虽然是野蜂蜇人致死,但和李某一起的两个村民也要赔偿。9月18日,记者了解到,日前经会同县法院判决,同行的两位村民蒋某、杨某分别向李某家属补偿60000元。
蜂窝
据法官介绍,到野外采摘蜂窝从中提取蜂蛹是一项高度危险的作业,作为成年人,对于类似危险系数高的行为应当理性对待,决不可贸然行动。虽然本案中两位被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李某的死亡存在过错,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在此次案件中,为获取蜂蛹,李某与两位被告一起到野外采摘蜂窝,以致李某不幸被毒蜂蜇伤死亡,两位被告作为受益人,应当依法对原告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