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李女士曾经和被告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有关出境旅游的合同,还参加了被告旅行社所组织的泰国十天八晚旅行团并交纳近五千的费用。只是在泰国的李女士乘坐了旅行社安排的游船赶往小岛时出了一点小意外,因为她不小心踩到了原本放在游船地上的湿滑坐垫而导致左手骨折了。
话说在事发当天,李女士就去了泰国的一家医院进行了伤情检查,经过诊断后发现是腕部重度骨折且需要住院进行治疗。不久后,李女士就跟随被告旅行团一起回国了。
然而,回国后的李女士起诉称,因为船工在工作上的大失误、被告也没有尽到安全保障这项义务,令她在上船的时候不小心摔伤了,最后到当地的一个医院进行救治。经过鉴定之后,李女士所受到的伤害已经构成了10级的伤残,甚至还要进行第二次手术并把固定物给取出来。只是被告旅行社拒绝赔偿曾在泰国做手术期间的花销外的其他经济损失,因此上诉到法院,最后索赔金额将近十三万元。
而法院认为,因为李女士与被告旅行社是合同关系,被告旅行社应当承担旅程安排和提供交通工具等义务,同时要保障原告李女士的人身安全。因为李女士是在被告旅行社的安排之下乘坐游船的,所以需要类似于承运人的责任,就是保证原告李女士的人身安全。因此,判被告旅行社赔偿李女士残疾赔偿金和医药费等12.8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