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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宣读起诉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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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默庭审现场自愿认罪 |
张默吸毒宣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处罚金五千元28日释放
张默容留他人吸毒案27日上午10点半在海淀法院举行,审判员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张默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认为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自首行为,认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也小,故作罪轻辩护。被告人张默在最后陈述时表示,其每一天都在反省错误,以后再不会犯了,将尽力弥补对家人和关心他的人的伤害,他错了。张默2014年7月29日被羁押。根据我国《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今日获刑半年,推测将于1月29日零点获释。
【事件回顾】
去年7月29日,张默和另外两名友人因吸毒被警方查获。经初步审查,三人尿检均呈大麻类阳性,张默等对吸食大麻的违法事实予以承认。
据张默交代,三人曾十余次在自己或友人吴某某的居住地吸食大麻。
8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张默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9月4日,经依法审查,海淀检察院通报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张默正式批准逮捕。